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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大湖口溪新崙、埤頭堤防(第二期)工程徵收案,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沈德朕、沈金花等2人(如後附清冊)因補償費逾期未領,經依法存入保管專戶保管有關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特予公示送達。

刊登日期:2016/2/23
發文日期:2016/2/23
發文字號:府地權一字第1052702497A號
主旨:為大湖口溪新崙、埤頭堤防(第二期)工程徵收案,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沈德朕、沈金花等2人(如後附清冊)因補償費逾期未領,經依法存入保管專戶保管有關通知書之函件無法送達,特予公示送達。
依據: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78條、第80條及第81條。一、旨揭工程用地係奉內政部89年10月13日台(八九)內地字第8977700號函核准徵收,經本府89年11月9日八九府地權字第8907104835號函辦理公告徵收,依法公告30天,並以89年12月16日八九府地權字第8907105353號函通知領取補償費在案。上開徵收案尚未受領補償費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,存入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301專戶保管,自公示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,逾15年未領取者歸屬國庫。
二、本公告張貼於各縣市政府、本縣斗南鎮公所公告欄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前往本府地政處地權科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)領取上開通知函,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,以送達論。
附件:
  • 公示送達清冊